第二节拆迁安置补偿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rec=544&run=13

拆迁安置 兴办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房屋迁移居民者,按国家规定先移民后动工。
1958
年规定,凡迁移30户以上者由县人民委员会通过,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30户以
下者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建国初期~1987年,城区范围内共拆迁房屋569间,迁移居
民96户384人,皆由兴建单位首先报市政府按程序审批,并进行补偿,然后按照规划
指定地点建房,公安、粮食、教育部门,根据拆迁通知办理户口、粮食、学生学籍转
移手续。
拆迁补偿 拆除机关、学校、工厂、企业办公室、生产建筑、职工宿舍及民房,
按规定赔偿,指定地点新建,其中,按城区规划加宽道路或建立基础设施,拆迁民房
及街道居委会、村属房屋者给予补偿;拆迁公有房屋,各单位自拆自建,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不享受拆迁待遇。拆迁补偿额,50—70年代一般每间房屋200—
300元,附属建筑及院中宅旁树株等皆予适当补偿。1987年,对正房、偏房、厕所、
大门及院墙各分为一、二、三等,按面积多少补偿,各顶标准如表21—1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