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房屋管理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旧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54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54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公房 向来各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1985年,政府组织力量对城区公房进行清查 登记, 国家机关、工厂、学校及县以上集体单位办公室、仓库、宿舍等,建筑面积共313.93 万平方米。1987年,建筑面积达到349.89万平方米,均由市城建局进行登记审查确权 发证,兴建修理和使用仍各自负责。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的4万平方米房屋由开发公 司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卫生和治安,由用户维修,有偿服务。 私房 仅管理城区居民住房。建国后,有部分私有房屋托管或代管。“文化大革 命”中,有的私房被没收,1978年后均按照国家政策退还原主,确权发证。居民建房, 报城区办事处备案,由城建局逐一审查登记,按审批的宅基及建房数量,确定房宅权 限,发给证明。1987年,城区共有私房建筑面积72.9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