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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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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房屋、土地多属私有,可以自由买卖,无专门机构和人员
管理。建国后,特别是1956年后,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准自由买卖。国家建设
征用土地,或集体、私人建设用地,均按程序审批。地面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只限于确
权发证。属私有者个人有权处理,但不得将建筑物下的土地作为私有财产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