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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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对建筑工程质量一般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验收,有的实行专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技术质量等问题,由县基建管理部门协助解决。1985年10月,
市建委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代替政府对境内的所有建设单位 (包括部、省、地
驻莱厂矿) 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发现违犯规范和规程、无设计或不
按设计施工或施工质量低劣的,
即令其停工或整顿改造;质量不合格即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竣工工程不经质量
监督站验收评定不能交付使用。建筑工程如发生质量事故由质量监督站仲裁。1986年,

成质量监督面积160972平方米。1987年完成质量监督面积183061平方米。其中,优良
工程有菜芜饭店、十七中教学楼、交通宾馆、市啤酒厂办公楼等61项,面积97189平
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