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煤质管理与煤炭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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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质管理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炭质量、数量暂行规定》,1984年起,
境内市属以下各矿相继建立健全煤质管理机构, 年产5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专职煤质
检查员, 年产不足5万吨的矿井配备兼职煤质检查员。莱芜市煤炭化工局规定,商品
煤含肝率不得高于3% (1986年起改为2%) , 灰粉不得高于30%,烟煤发热量不得低于
5500大卡,无烟煤发热量不得低于4500大卡,并建立每季一次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
度,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奖罚。乡镇(实业公司)经营的12处较大矿井均有筛选装置。槲
林煤矿建有煤仓,并安装概率筛。在煤质管理中实行三检(采面检、溜子检、装车检)、
四不上(肝石不上锨、不上溜子、不上车、不上井)制度,半煤岩掘进实行分打分装。
全市商品煤含肝率,1984年初平均4%以上,1986年底下降到1.96%。
煤炭流向 部、省属4处矿所产煤炭,由山东省统一调拨,除部分供应莱芜发电厂
和莱芜钢铁总厂等单位使用外,大部外运。市属及乡镇煤矿所产煤炭,1980年以来,
计划内部分山东省每年调拨15万吨左右,销往青岛、烟台、潍坊、临沂等地;泰安市
调拨10万吨左右,销往泰安、东平、菏泽等地;市内调拨20万吨左右,由燃料公司销
售,作为当地工农业生产及城乡人民生活用煤。计划外部分,有20—30万吨自销,一
半销于当地,一半销于临沂、烟台、青岛、潍坊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