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煤炭开采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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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设泰兖矿政局,监理泰安、莱芜、新泰、宁阳
等地区的矿政。莱芜境内20余家煤矿均由矿主管理本矿生产政务。矿主下设督工,督
工下设大柜负责钱物及文牍、炭柜负责产销经营、班柜负责包工和井下生产。1915年
(民国4年) ,省政府设泰兖矿政分局,管辖今泰安地区煤炭开采业,莱芜有振兴、华
兴、天成、丰裕等20余家民间集资兴办的煤炭公司和部分小煤窑,其中较大的公司机
构层次多、分工细,已基本适应较大规模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后来,民国政府设莱芜
煤矿公司,统管境内煤矿。此后的煤炭开发管理机构分两部分叙述:部省地属煤矿管
理机构 1945年底, 人民政府鲁中区工商管理局在安仙煤矿成立第二矿务局,管辖安
仙、草埠、港里煤矿。1946年12月,鲁中区行政公署成立新莱沂煤矿矿务所,代鲁中
行署管理矿区行政。1949年10月,山东矿务局新汶煤矿成立,境内部分煤矿归其管理。
1956年9月,新汶矿务局成立,境内原属新汶煤矿所辖各矿遂归其管理。1958年10月,
莱芜矿务局成立, 管辖潘西煤矿一号、二号、潘东井和港里煤矿。1962年9月,莱芜
矿务局撤销, 其所属各矿划归新汶矿务局管辖。1971年1月,莱芜矿务局恢复,管辖
潘西、西港、南冶、安仙、矿山、鄂庄煤矿。1980年10月,莱芜矿务局并入新汶矿务
局,其所属各矿遂归新汶矿务局管辖。县(市)及以下所属煤矿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
私营煤矿归县政府实业科管理。 1957年6月,归工业局管理。1958年10月,县人民委
员会设立煤炭工业局, 管理县及以下所属各煤矿。1962年2月,煤炭工业局并入工业
局。 1964年12月,县属煤炭工业归县工业办公室管理。1970年8月,归县革委生产指
挥部工交组管理。 同年12月, 归县工业局管理。 1972年8月,归县工业一局管理。
1976年8月, 归县重工业局管理。1977年1月,县煤炭工业局恢复。翌年6月改称煤炭
化工局。1981年2月改称燃料化工局。1984年5月复称煤炭化工局。1987年,局机关有
干部职工4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