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设泰兖矿政局,监理泰安、莱芜、新泰、宁阳
等地区的矿政。莱芜境内20余家煤矿均由矿主管理本矿生产政务。矿主下设督工,督
工下设大柜负责钱物及文牍、炭柜负责产销经营、班柜负责包工和井下生产。1915年
(民国4年) ,省政府设泰兖矿政分局,管辖今泰安地区煤炭开采业,莱芜有振兴、华
兴、天成、丰裕等20余家民间集资兴办的煤炭公司和部分小煤窑,其中较大的公司机
构层次多、分工细,已基本适应较大规模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后来,民国政府设莱芜
煤矿公司,统管境内煤矿。此后的煤炭开发管理机构分两部分叙述:部省地属煤矿管
理机构 1945年底, 人民政府鲁中区工商管理局在安仙煤矿成立第二矿务局,管辖安
仙、草埠、港里煤矿。1946年12月,鲁中区行政公署成立新莱沂煤矿矿务所,代鲁中
行署管理矿区行政。1949年10月,山东矿务局新汶煤矿成立,境内部分煤矿归其管理。
1956年9月,新汶矿务局成立,境内原属新汶煤矿所辖各矿遂归其管理。1958年10月,
莱芜矿务局成立, 管辖潘西煤矿一号、二号、潘东井和港里煤矿。1962年9月,莱芜
矿务局撤销, 其所属各矿划归新汶矿务局管辖。1971年1月,莱芜矿务局恢复,管辖
潘西、西港、南冶、安仙、矿山、鄂庄煤矿。1980年10月,莱芜矿务局并入新汶矿务
局,其所属各矿遂归新汶矿务局管辖。县(市)及以下所属煤矿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
私营煤矿归县政府实业科管理。 1957年6月,归工业局管理。1958年10月,县人民委
员会设立煤炭工业局, 管理县及以下所属各煤矿。1962年2月,煤炭工业局并入工业
局。 1964年12月,县属煤炭工业归县工业办公室管理。1970年8月,归县革委生产指
挥部工交组管理。 同年12月, 归县工业局管理。 1972年8月,归县工业一局管理。
1976年8月, 归县重工业局管理。1977年1月,县煤炭工业局恢复。翌年6月改称煤炭
化工局。1981年2月改称燃料化工局。1984年5月复称煤炭化工局。1987年,局机关有
干部职工4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5人。
第二节煤炭开采管理机构
1908年(清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设泰兖矿政局,监理泰安、莱芜、新泰、宁阳
等地区的矿政。莱芜境内20余家煤矿均由矿主管理本矿生产政务。矿主下设督工,督
工下设大柜负责钱物及文牍、炭柜负责产销经营、班柜负责包工和井下生产。1915年
(民国4年) ,省政府设泰兖矿政分局,管辖今泰安地区煤炭开采业,莱芜有振兴、华
兴、天成、丰裕等20余家民间集资兴办的煤炭公司和部分小煤窑,其中较大的公司机
构层次多、分工细,已基本适应较大规模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后来,民国政府设莱芜
煤矿公司,统管境内煤矿。此后的煤炭开发管理机构分两部分叙述:部省地属煤矿管
理机构 1945年底, 人民政府鲁中区工商管理局在安仙煤矿成立第二矿务局,管辖安
仙、草埠、港里煤矿。1946年12月,鲁中区行政公署成立新莱沂煤矿矿务所,代鲁中
行署管理矿区行政。1949年10月,山东矿务局新汶煤矿成立,境内部分煤矿归其管理。
1956年9月,新汶矿务局成立,境内原属新汶煤矿所辖各矿遂归其管理。1958年10月,
莱芜矿务局成立, 管辖潘西煤矿一号、二号、潘东井和港里煤矿。1962年9月,莱芜
矿务局撤销, 其所属各矿划归新汶矿务局管辖。1971年1月,莱芜矿务局恢复,管辖
潘西、西港、南冶、安仙、矿山、鄂庄煤矿。1980年10月,莱芜矿务局并入新汶矿务
局,其所属各矿遂归新汶矿务局管辖。县(市)及以下所属煤矿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
私营煤矿归县政府实业科管理。 1957年6月,归工业局管理。1958年10月,县人民委
员会设立煤炭工业局, 管理县及以下所属各煤矿。1962年2月,煤炭工业局并入工业
局。 1964年12月,县属煤炭工业归县工业办公室管理。1970年8月,归县革委生产指
挥部工交组管理。 同年12月, 归县工业局管理。 1972年8月,归县工业一局管理。
1976年8月, 归县重工业局管理。1977年1月,县煤炭工业局恢复。翌年6月改称煤炭
化工局。1981年2月改称燃料化工局。1984年5月复称煤炭化工局。1987年,局机关有
干部职工42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