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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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境内对林木防火防盗比较重视。 1953年,境内山场发生火灾5起,过火面积
1600余亩,烧毁树木7000余株。1954年4月8日,中共莱芜县委、莱芜县人民政府发出
《加强护林、严禁山火发生的通知》,要求把护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首要任务。11
月3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开山割山草,加强护林防火的通知》,要求在林区割山草,
防止冬季火灾发生。1958年起,各国营林场均有一名负责人专管,并配备扫帚、铁锨、
砍刀等灭火工具,还在林区专门修筑防火线,后因维护不及时,逐渐失去作用。1973
年,各国营林场与周围社队签订《关于国营林场及集体林木的保护公约》,明确双方
对防火防盗的责任和实施办法,对刹住“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盗伐国家和集体林木
的歪风发挥了一定作用。1975年11月24日,吉山林场峪门分区因行人吸烟乱丢火柴棒
引起火灾,过火面积70余亩,烧毁8年生松树21000株。事后,县革委召开现场会,要
求各地严防森林火灾。 1979年4月,县革委批准林业局《关于维护国营林场秩序的报
告》,林业、公安、民政部门联合调查处理一批哄抢、盗伐林木案件。1982年始,各
林场、村均配备护林员,建立护林房,盗伐案件逐步减少。1987年,大兴安岭火灾后,
每个林场配备对讲机2台、 风力灭火机3—4台,全市有护林员5000余人,护林房3000
余间。但山区群众有春天烧地堰习惯及吸烟等不安全因素,小面积山林火灾仍有发生。
3月18日,下宅科村民栾尚英及其儿子在林区点燃地头荒草引起大火,持续6个多小时,
烧毁吉山林场山林980亩(含博山区林场120亩)、松树57万株(含博山区林场0.5万株),
经济损失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