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林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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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 县劝业所督促各地成立林业公会,全县注册的有200余处,均系民间集
股兴办,主要职责是看护公(集体)有和私有林木等。1935年尚存马厂、广益、广生(2
处)、广峪、三尖山、民萃、田家庄、裕生、渐河庄、育成、茂生、龙泉寺、郭家园、
防水、冬暖庄、大埠头、王善庄、土泥山、龙沟坡、羊丘山东坡、羊丘山西坡、西酉
坡、谭家楼庄、团山、羊头山、黄沟庄、大平山、大酉坡、边王许庄、前裴王庄、西
坡庄、寨里镇、重崖山、刘家林庄、老君堂庄、新山乡、槲林前庄、鹿家庄、朱胡同
峪、范庄林业公会。1938年日军入侵莱芜后均逐步解体。建国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担
负起林木管理职责,在基层政权配合下,通过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巡回宣传和落实
责任等方法, 迅速制止了对山林的人为破坏。1954年,全县封山50处。1963年2月,
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布告,规定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必须依法保护一切公私林木的所有权,
严禁毁林开荒和乱砍滥伐。1963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确定和保护山林所有权”的
指示和“谁种谁有” 的政策,莱芜县人民委员会进行林木确权发证,至1966年,48%
的大队完成, 共发放林权证16万份,其中集体0.48万份、个人15.52万份,林木管理
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得到加强。“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有些村队
在林区任意开荒,圈占国营林场山林,有些人哄抢盗伐国营和集体林木,甚至欧打护
林人员, 林木管理秩序混乱,有些年份甚至陷于停顿。1979年4月,县革委批转林业
局《关于维护国营林场秩序的报告》,强调依法查处破坏森林的案件。11月,县公安
局、林业局联合发出通知,强调任何社队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国有林木,已
侵占和砍伐的限期退还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经过整顿,林木管理混乱状况
迅速改变。1981年,县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全县共发放林权证226618
份,其中集体6272份,个人220346份,全县开展“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和确定
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三定”工作,并发展林业专业户。1982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
林业检察科,各林场设兼职林业检察员,公安局在华山、寄母山林场设立派出所,从
行政手段和法律上强化林木管理。 1984年5月,县林业局设林政科,负责全市林木采
伐管理, 实行采伐审批制度,规定采伐2立方米以下者由乡镇批准、以上者由市林业
局批准,乱砍滥伐现象被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