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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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植树造林为民间所重视,除个人在房前屋后、地头堰边栽树谁
种谁有外,还以义务栽植公有树木为时尚。义务植树或为公共利益,如岸边、堤旁植
树;或为环境需要,如茔地、祠堂、庙宇植树;或取纪念意义,如民国初期建造中山
林等。 至今保存完整的何家庄何家老林,面积30亩,有柏树300株,最大的高16米、
胸径70厘米;柞树40余株,最大的高21米、胸径110厘米;其余大都高8米以上。多为
1924年何姓义务栽植。散见于民间的零星古树,大都系民间义务植树所留。
建国后,人民政府相继建成华山、寄母山、马鞍山、吉山国营林场及一批集体林
场,倡导“四旁”绿化,使林地面积迅速增加。在政府号召和组织下,义务植树形成
制度,成为重要的社会活动。除全党全民发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植树外,还
有建造“青年林”、“三八林”、“民兵林”、各种纪念林以及新婚夫妻栽“同心树”
等形式。1979年起,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义务植树更加广泛。1983-1987年,全市
义务植树909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