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编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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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境内官方倡导造林,农家迫于生计,注意栽果植桑。民国初年,政府倡建
林业公会,创办林场,但除民间囿于习惯零星植树外,大面积造林成效甚微。1935年,
全县有林面积6632亩,森林覆盖率约为2%。林业不发达,严重束缚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经雨蚀,砂土俱下,冲压平原,桑田大半付诸东流,涯畔亦变为沙漠”。1938年
日军侵入后, 林木遭到毁坏,林业生产陷入停顿状态。1949年,全县有林面积860余
亩, 森林覆盖率仅为0.27%。建国后,中共莱芜各级组织和人民政府把封山造林作为
恢复经济、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行政手段,组织各行各业参加
林业建设。1957年,全县有林面积发展到143878亩。此后,在北部、东部山区相继扩
建和创建国营林场4处, 奠定荒山绿化和全面发展林业基础。但是,1958年“大炼钢
铁”中,集体和个人林木被无偿砍伐占用;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片面强调“一大二
公”,对个人植树进行限制,严重挫伤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1963年,县人民
委员会本着保护公私林木的精神,进行林木确权发证,集体和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被调动起来,林业生产获得较快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倾错误又一次冲击林
业生产,不少地方任意改变归属权限,乱砍滥伐林木,限制个人植树等,农民发展林
业生产的积极性又一次遭受挫伤。 1973-1978年,在农田基本建设中不少山岭宜林地
甚至有林地被整建为梯田,种植粮食作物,山区造林出现低潮,林业生产以村、宅、
路、水“四旁”植树和平原农田林网建设为主。1981年起,相继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
发证、宜林地退耕还林、山林承包、发展林业专业户等,重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业生产获得较快发展。据统计资料累计,1949-1987年,全市共造林140多万亩,植
树41516万株。 与林地保存面积相比,造林成活率较低,且分布不够均衡,个别地方
年年造林不见林。但林业职工和人民群众近40年的艰苦创业,毕竟使林业生产迈出一
大步。1987年,全市有林面积87万亩,占林地面积的82%,森林覆盖率为22%;林业产
值1876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