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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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建国前,无物价专门管理机构。1950年1月,物价工作归县人民政府工
商科管理。1955年1月,划归计划统计科管理。1956年9月,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科专管
物价工作。 1959年8月,县人民委员会设物价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另配备
副主任1人,下设办公室。1964年2月,"并入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7年1月,恢复
物价管理委员会, 与工商局合署办公。1968年5月起,物价工作归县革委生产指挥部
财贸组管理。 1970年划归计划组。同年12月,在计统局内设物价组。1981年6月,成
立物价局。1983年12月,物价局内设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室。1987年,增设
人秘、业务科,共有干部职工24人,其中局长、副局长各1人。
市场物价 农副产品价格。 清末至民国时期,没有正常的市场调节机制,战争、
自然灾害等天灾人祸对市场物价影响甚大,最高时甚至“斗谷千钱”。但耕织并重的
自然经济在总体上制约着物价的涨落,在正常情况下市场主要消费品价格较为稳定。
1930-1936年, 部分农产品年平均市场价格见表11—28。1938年起,受战争和通货膨
胀影响, 境内市场物价直线上升。至1948年前后,粮价一般上涨1倍以上,丝、麻、
绵布、植物油等日用品消费品上涨50%以上。
建国初期, 人民政府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一牌价,市场物价稳定。1951-1953
年,部分农产品年平均市场价格见表11—30。1953年起,国家对粮食和油脂油料实行
统购统销政策,农产品价格在较长时间内变化很小。
境内盛产大麻,民间常以大麻价格作为各项农副产品的比价。1957年,县供销社
对口镇市场上1930-1936年和1950-1956年的大麻与小麦、玉米、谷子的比价进行调查,
如表11—32。
对国营或集体商业部门经营的农副产品,除国家已有统一价格者外,须自行确定
价格者均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1960年,为抗御自然灾害,发展农业生产,县商业局
从内蒙古敖汉旗购进耕驴、从章丘县购进棉种,并组织境内生姜的收购和外销。经县
人民委员会批准,耕驴每头销价一等227元,二等185元,三等164元,四等103元,五
等62元;蒙古耕牛不分等,每头241元; 棉种每公斤批发价0.156元,零售价0.172元;
生姜每公斤收购价0.50元,可在7%的幅度内以质论价,销售价0.56元。此后,粮食等
农副产品和日用消费品一直在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下经营。虽然市场物价保持长期稳
定,但许多产品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再加上供不应求,以致不少产品供应紧张甚至
长期脱销,影响市场繁荣和经济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开放市场,对不
合理的价格体系进行改革,农副产品除由国家统一制定牌价者外,其余均由市场自行
调整价格。1983-1987年部分农副产品价格见表11—33。
工业品价格。境内工业品价格,历史上仅有煤炭、白酒等。煤炭每吨价格: 1935
年,周家坡、郭家台等煤窑6元,沙王庄、八里沟等煤窑5元。1960年,照临、潘西煤
矿出厂价14元, 零售价16.3元。1962年,涝坡煤矿烟原煤调拨价26元,自销价30元;
羊庄煤矿无烟原煤调拨价24元, 自销价28元。 1968年,北梨沟煤矿无烟原煤出厂价
16.6元、零售价20元,块煤出厂价23元、零售价27.5元; 八里沟煤矿无烟原煤出厂价
15.6元、零售价19元,块煤出厂价22元、零售价26元; 里辛煤矿烟原煤出厂价18元、
零售价21.4元, 块煤出厂价24元、 零售价30.2元。黄金价格,1948年寨里市场每两
(31.25克)5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1959年境内国家、集体经营的砖瓦厂(窑)生产的机
制红砖每千块27元、红平瓦每千片70元、红脊瓦每千片140元,手工红砖每千块25元、
青砖每千块30元、青平瓦每千片65元、红脊瓦每千片120元、青脊瓦每千片130元; 石
灰每吨18元;片石每立方米3.1元,乱石每立方米2.4元,2—4厘米石子每吨8元。1961
年,部分建筑材料价格为: 机制砖每千块30元、瓦每千片80元,手制砖每千块32元、
瓦每千片80元, 红脊瓦每千片145元,石灰每吨15.2元。饮料酒每公斤,1947年大王
庄市场2000元、寨里市场1800元,1948年口镇市场4000元; 1962年散装55度每吨出厂
价1833.4元,每加减5度,价格加减16.66元。副食、调味品价格: 食盐每公斤1947年
大王庄市场840元、寨里市场800元,1948年口镇市场664元;月饼每公斤1962年1.2元;
1971年部分副食品每公斤零售价:牛舌酥、层酥饼、虾仁酥、蜜千张1.32元,香脆饼、
咸空果1.28元,麻花、盘香点1.14元; 1972年部分副食品每公斤零售价:饼干1元,翻
饼1.16元, 口酥、炒糖1.28元,鸡蛋糕1.8元,酱油0.28元,食醋0.16元。布鞋每双
价格: 1959年国呢布底棉鞋37—42号出厂价4.22元、零售价4.52元,国呢布底圆口鞋
37—42号出厂价2.57元、零售价2.75元。
1974年, 县革委统计局对境内所产628种工业品价格进行收集整理,编成《莱芜
县工业、手工业、副食品现行价格汇编》。兹将其中主要的、有代表性的产品价格收
入于下表。
此后,除对煤炭、高梁酒、副食品、木制家具的价格进行部分调整外,大部分基
本上保持稳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工业品价格也不
断进行调整,其中,一部分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一部分实行国家指导价,一部分(主
要是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
非商品性收费价格。 1971年9月,县革委统计局规定东方红旅社收费标准:单铺
有床位、 被褥、枕头、枕巾、被单、茶具、热水瓶、衣架各1套,夏天有凉席、蚊帐
等, 双人房间每床每天1.4元,3人房间每床每天1.2元,4人房间每床每天1元;集体
单铺有床位、被褥、枕头、枕巾、茶具、热水瓶等,每床每天0.8元。1972年9月,县
革委统计局调整理发收费标准。
1978年6月, 县计委规定旅馆部分房间收费标准:双人房间除常用设备外,备有
沙发、 茶几, 每床每天1.5元,4人及以上房间备有常用设备,每床每天1元。1981-
1987年部分非商品收费价格如表11—40。
物价监督 1948年春夏, 天气干旱引起物价上涨,投机者借机抬价抢购,物资大
量输出, 导致境内价格猛涨。7月,中共鲁中南区一地委财委采取措施,在已设立物
资交易所的地区,每日登记外区商人和本地货栈的购销活动,统一规定价格,禁止抢
购,对抢购物资者追究责任,使物价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建国后,物价监督逐步
走上正轨。1961年,县物价委员会对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全面审查,对平衡供需、回
笼货币起到积极作用。1965年起,县物价管理部门先后对农产品收购、地方产品出厂
的价格、运费、医疗卫生收费以及药物价格等进行审查,对其中不合理的予以调整,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物价管理受到干扰和破坏,物价出
现混乱现象。 1971年7月23日,县革命委员会召开物价工作会议,在全县范围内对商
业、供销、工业、交通、卫生、兽医、粮食等基层和县直批发以及饮食服务、建筑材
料、度量衡等单位存在的自由生产、自由定价、转嫁亏损、少秤短尺、掺杂使假、以
次充好等违价行为进行整顿。1977年4月8日,中共莱芜县委本着有价必审、有错必纠,
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以自审为主、重点帮助结合,以支农产品、消费品和原材料
为重点的原则, 全面检查清理物价,检查商业系统商品39191种,其中错价的111种;
检查供销系统价格68400笔, 其中错价的918笔。生资公司经营的1吨货车,从1973年
起每辆多收82元, 共计多收8.7万多元,该公司依据销售单据,一笔不漏地退还给买
主。通过检查,帮助各系统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各基层供销社均配备专职物价员,
建立起商品牌价登记、商品审价、调价盘点、明码标价、总结评比等制度。1979年10
月13日,中共莱芜县委抽调计划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工业办公室、农业办公室、商
业局、供销社、粮食局、财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计量所等单位的20名干部组成
检查组,分赴各公社进行物价检查。此后,每年组织一次物价大检查。为充分发挥群
众监督作用, 1980年8月在各公社设立物价检查组。1981年,全县组建起18个群众义
务检查组。 1985年,全市组建起3个职工检查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价、计量信
得过活动,至1987年,共评出"双信"单位20个。企业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和执行国家物
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的自觉性均有提高。
物价调整与改革 清末至民国时期, 市场属于自由经济,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政
府从不出面调整物价。建国后,物价的管理、监督、调整、改革被提上境内中共各级
组织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1953年,中共莱芜县委适应国家压缩库存的需
要,3次降低食糖价格,总幅度为36%,两次降低棉布价格,总幅度为6%。当年11月23
日起,实行粮食和植物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政策,并调整其市场价格。1955年,发行新
人民币,社会上部分人出现思想混乱; 翌年,国家干部职工进行工资改革,新增加的
工资流入市场,导致物价上涨。为稳定民心和物价,中共莱芜县委规定,除残损变质
及季节性特别强的副食品和新定产品价格外,其余商品价格一律冻结。
1960年,中共莱芜县委对个别厂矿企业产品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将照临煤矿
生产的煤炭由每吨14元降为13元。翌年,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中,按照国务院规定,
除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外,对自行车、手表、糕点等少数商品实
行高价出售,一般高出牌价3—4倍。同年,原材料上涨,产品成本提高,企业出现亏
损,因而提高砖、瓦、石灰的出厂价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 中共中央关于"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
革命后期处理, 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的指示,使境内物资价格长期被冻结。
1971年,始对部分物价予以调整,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决定提高石油销售和部分中药材
收购价格, 黄芪每公斤由1.6元提高到2元。翌年,"依据上级文件要求降低半导体收
音机价格,降低幅度:袖珍式和便携式均为25.6%、台式为65%、收扩多用式为18%,平
均22.9%。
物价的长期冻结,阻碍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1978年起,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
院指示,中共莱芜县委对各类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并对价格体系进行改革,使市场逐
步活跃起来。
1979年,按照国务院指示,境内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粮油统购价提高
20%,超购加价由30%上升到50%;棉花统购价提高15%,超购加价由20%上升到30%;生猪
提高26%;菜牛提高40%;鲜蛋提高26%。11月,提高8种副食品价格,并发给职工每人每
月副食品补贴费5元。 在统一调整物价的同时,有少数单位和部门任意扩大议购议销
范围,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严重影响物价稳定,引起群众不满。为此,中共莱芜县委
提出,一切物价变动,都必须按物价管理权限报请批准,不得越权私自定价或调价。
1981年11月,按照国务院指示,境内对各种涤棉布和部分烟酒价格进行调整,涤
棉布下降30%,部分烟酒提高20%。1982年9月起,三类工业小商品和219种大商品放开
实行市场调节, 并对部分商品实行国家定价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1983年9
月起,化纤织品价格下调30%,纯棉织品价格上调15%左右,6个大类160种工业品放开
实行市场调节; 缩小指令性计划牌价的范围,将省定价的统、派购农副产品由46种削
减为21种。 1984年10月起,山东省定价的统、派购农副产品减为12种,10个大类586
种小商品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1985年,农副产品统、派购改为合同定购。1986年,
对水泥、酱油、香肠、理发收费等价格予以上调,并先后放开和改革黑白电视机、自
行车、 中长纤维布等7种重要日用工业品价格和作价办法。在市场上实行不同颜色的
物价标签:红色为国家统一定价,蓝色为国家指导价,绿色为工商企业协商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