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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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30年,工商业务归民国县政府建设局管理。1939年8月县民主政府成
立后,归经济建设科管理。1944年,民主政府泰山区工商管理局在莱芜设第五分局,
下设常庄、勺山、寨里事务所。1946年,莱芜县工商管理文局成立,并在口镇设总事
务所,辖莱城、上游、茶业、常庄分所。1948年11月,工商管理支局撤销,业务并入
县财政科。 1950年1月,县人民政府工商科成立,辖口镇、城关、寨里交易所。1956
年6月,工商科撤销,业务并入县商业局。1957年,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辖矿山、
港里、圣井、颜庄、苗山、雪野、香山、水北交易管理所。1958年,市场管理委员会
撤销。 1960年恢复,由县供销社代管。1964年2月,市场物价委员会成立,并在各公
社驻地设立市场物价交易管理所。 1967年1月,县工商局成立。1972年12月改称工商
行政管理局。1982年,内设人秘、市管、企业、个体股。翌年,增设经济合同和个体
工商业管理组。1985年增设莱城、张家洼、城子坡工商行政管理所。1987年,辖城区
分局和各乡镇驻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共有干部职工240人,其中,局机关34人,内有
局长1人、副局长和调研员各2人。
市场管理 清末至民国时期, 城乡和集市贸易主要是农副产品交换,次为外地运
进和境内自产的手工制品,小买小卖居多,大宗交易多由行商参与,一般由经纪充当
中间人。建国后,集市管理成为国家保证社会商品正常流通的重要手段。
集市贸易管理。集市贸易管理的原则是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保护合法经营,取
缔非法活动。1953年10月起,国家对粮食、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继而将棉花、
烟叶等列为统购物资,生猪、禽蛋等列为派购物资,市场管理相应采取措施,严禁私
商插手收购运销上述物资, 严惩厂商抬价、 囤积、套购等行为,禁止黑市交易。自
1953-1954粮食年度新粮收获季节起,每年定期(一般夏粮在6月,秋粮在9月) 关闭社
会粮油市场,禁止未完成国家统购任务的粮油上市交易; 完成征购和派购任务后,农
民的粮、油、猪肉等农副产品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1956年国家规定,工业品一部分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调拨,按计划分配,一部分
由商业部门收购,实行计划供应,不准企业自销和以物易物; 钢铁、机械等产品禁止
进入市场,国家统一收购的粮、油、棉、麻等一、二类物资不准收购贩运。
1958年起,部分物资实行国营和集体企业独家经营,关闭社会市场,补充渠道被
堵塞。1960年起,按照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境内全面恢复农
村集市贸易,允许农民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部分农副产品实行派购,煤、油、棉、
布、肉、糖等生活日用品实行凭票限量供应。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市场被诬蔑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和温床"受到限
制,为堵住所谓"资本主义的路",有些社、队强行收回农民的自留地,禁止家庭副业
生产,上市的家禽、蛋类、土产等被强行收购,有的被没收。全县59个集市被硬性关
闭20个。1971年,全县统一实行三、八集日,各公社均成立贫下中农市场管理委员会,
禁止经营一、二类物资和收购三类物资,关闭粮食、自行车、家具、木材、仔猪、条
业编织、小铁器等市口,禁止个人、限制集体经营饭店、熟食、旅馆等服务业。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各项经济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家庭副业
迅速发展,上市物资日益增多,被关闭的市场陆续开放,集市由39个恢复到61个,并
在西关、张家洼矿山公司、莱芜钢铁总厂、潘西煤矿等工矿区开设农副产品贸易市场,
恢复和整顿城区农副产品贸易市场,并按规划建设简易棚、售货台、交易工具等固定
设施,同时,恢复和发展物资交流大会。1979年起,陆续开放国营企业市场,恢复个
体工商业户、贸易货栈以及代购代销等,建立三类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不少工商企业
经营者直接进城产销挂钩,允许集体和个体户开设饭店、旅馆等服务业,自行采购原
料及从事长途运销和短途贩运; 工商管理部门按照集体市场管理"五好"标准,绘制集
市示意图,设立醒目的市口标牌,编印号码,固定摊位,经营者实行编号定位,对号
入市,责任到人; 按上市商品归行划市,市场管理人员按市口分工,实行定岗位、定
人员、定任务和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包服务、包宣传的"三定五包"岗位责任制,
市场内设立监督台、公平秤、公平尺,均有专人管理,并不定期对度量衡器具、物价、
饮食卫生等进行检查; 为方便群众,还设置茶水炉、看车处、货架寄存处,并设立信
息牌,定期公布行情和参考价目,还设有咨询服务台、宣传栏、布告栏和广播室等。
1980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服务费,用于市场建设。
1986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市场贸易管理,整顿集市贸易秩序,严禁
出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和物品,取缔游医出售假药及测字、占卜、相面、算命等迷信活
动,查处非法印刷品及黄色淫秽书刊、录音、录相等;全市共有集市贸易市场86处(其
中天天集9处),成交总额11836万元,年底评出市级文明市场28处、省级文明市场1处。
1987年, 全市有集市贸易市场93处,成交总额13108万元。其中,有36处被评为全市
文明市场,官寺商场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文明市场,莱芜商场被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授予"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称号。
打击投机倒把。建国初期,私商经营者损人利己思想严重,经营中掺杂使假、少
秤短尺、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屡屡发生。1952年,在全国性的"五反"运动中,县工商
管理部门责令违法户退赔赃款赃物。1953年,粮油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和统一管理政
策后,有些不法商人乘机贩卖副食品,私宰、倒卖耕牛和生猪,工商管理部门均给予
严肃处理。1960年起的国民经济3年暂时困难时期,少数不法分子乘机套购倒卖生产、
生活资料,破坏商品正常流通和物资计划供应。1963年,全县开展整顿市场、严厉打
击投机倒把活动。1968年1月,县革委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开展专项斗争。
1978年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以保护经济体制改革,
保护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1985年,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92起,查
获的物资有汽车2辆、钢材12吨、铝锭4吨、假药11种价值9329元、假烟1451条、假酒
7147瓶等, 罚款和没收总额76640元。1986年,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52起,查获的
物资主要有汽油、柴油、化肥、汽车、假银元、白银、假酒等。1987年,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设立经济检查所, 专管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一年中查处各类案件165起,
查获的物资主要有原煤2000吨、粮票1万公斤、茶叶1500公斤、化肥150吨、各类假酒
42072瓶等,罚款近10万元。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时期,县政府建设科经办商业执照登记和发放。
建国后,工商企业登记成为国家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停歇业、转业
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1954年,全县经登记的摊贩、茶糖、盐业、
杂货、 饮食等个体工商业户12065家,从业者12065人,其中多数是临时性的。当年7
月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与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开展对私营工商
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详见本编第一章第二节)。
1961年起,在国民经济调整中,部分工商企业盲目开、歇、并、转,经营混乱。
1964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境内首次对国营、地方
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个体工商业户等进行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年内,登记发
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730家,从业者1642人;个体工商业2299家,从业者2474人。
1965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283家,从业者5674人;个体工商业613
家,从业者86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中断,经营项目失去控制,有些商业网点被撤
并,并把个体工商业户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严重影响商品流通和人民生活。
1979年,按照国务院"工商企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规定, 境内恢复工商企业登记发证业务。年内,登记发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166
家,从业者915人;个体工商业295家,从业者306人。1981年起,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和多种经营方式,减少流通环节,县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正确对待
农村经济承包户、专业户和个体经济联合体,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政策。1983年,
全县领取营业执照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4476家,从业者97914人;个体工商企业5704
家,从业者8146人,资金1038万元,其中,工业、手工业218家,从业者253人,资金
6.5万元; 运输业553家,从业者1014人,资金533万元;商业3041家,从业者4379人,
资金168万元;饮食业1057家,从业者1486人,资金30万元;服务业855家,从业者1014
人,资金301万元。1987年,全市登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4753家,从业者195392人,
资金174170万元; 个体工商企业10767家,从业者16258人,资金1199万元。国营、集
体工商业中,农、林、牧、渔、水利20家,从业者328人,资金172万元;工业1582家,
从业者142513人,资金149338万元;地质勘探业2家,从业者110人,资金12万元;建筑
业169家,从业者29846人,资金4818万元;交通运输、邮电通讯145家,从业者5023人,
资金1252万元;商业、饮食业2354家,从业者14894人,资金17398万元;房地产管理、
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401家,从业者1792人,资金1053万元;卫生体育和
社会福利事业1家,从业者10人,资金15万元; 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5家,从业
者62人,资金85万元;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金融保险74家,从业者814人,资金
27万元。个体工商业中,工业、手工业1590家,从业者2353人,资金94万元; 交通运
输业423家,从业者957人,资金201万元;商业6432家,从业者9848人,资金721万元;
饮食业946家,从业者1204人,资金58万元;服务业459家,从业者691人,资金35万元;
建筑业4家,从业者56人,资金8万元;修理业768家,从业者906人,资金64万元;其它
145家;从业者243人,资金18万元。
经济合同管理 1979年, 境内始开展签订、鉴证经济合同,对工商、农商、商商
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等经济管理合同业务。198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实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为经济合同的专业管
理机关,配备专职干部,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并为有关部门培训管理干部60余
人,对经济合同实施管理。至1983年,全县签订各类经济合同1674份,价值总计3670
万元。1984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科,经济合同管理业务全面展开。1986
年,全市有18个主管局和市属企业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干部3500多人,当年和1987
年,共调解、仲裁合同纠纷36起,鉴证经济合同5760份,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66家。
商标注册管理 商标注册。1950年,国家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对旧商标进行清理,
有的继续使用,有的被废止。1957年始全面实行商标注册。1958年,境内有莱芜白酒
和顺香斋南肠两个注册商标。“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被视为“封、资、修”受到
批判,无人设计使用,市场上无牌照商品日益增多。1979年起,在贯彻“调整、改革、
整顿、提高”方针中,对商品进行整顿,颁发商标注册证。全市核准注册商标数量:
1985年32个,1986年30个,1987年45个。
商标管理。建国初期,国家对工业企业及手工业企业就其生产能力实行加工订货,
产品由国营商业统购包销,无需注册。锄头、镰刀等手工制品多只铸上生产者的姓名
或代号。1978年,国家实施商标管理法后,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完善和加强
商标管理制度。 至1987年,共查处商标案件10起。其中,侵权案件4起、假冒和违反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案件各3起,没收假冒服装商标96054枚,较严重者是,1983年4月,
河南省台前县一经营团伙,从莱芜县酒厂以每瓶0.88元购进"鹏泉"白酒50瓶,换上"
景芝白干"商标,以每瓶1.50元在市场出售,从中牟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出后,
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剩余"景芝白干"商标550张。
广告管理 建国后, 商品多系计划分配和计划供应,使用广告较少。1978年实行
经济体制改革后,使用广告者日益增多,境内工业品广告陆续出现于报纸、电视、广
播、墙壁、挂历以及专用广告栏等。1982年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广告管理暂
行条例》规定,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实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保
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印制广告行为,处理广告违法案件。1986、1987两年,全市设
路牌广告2100平方米,张贴广告1800平方米,审查广告347份,处理违法广告221份、
罚款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