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民经济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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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机构 历史上无计划管理机构。1953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统计科管理国
民经济的计划和统计工作。1955年1月,改称计划统计科。1956年9月,分设为计划委
员会和统计科。1958年6月,合并成立计划统计局。1962年8月,分设为计划委员会和
统计局。 1970年8月, 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计划组, 12月改称计划统计局。
1975年8月, 改称计划委员会,兼管统计工作。1987年,市计划委员会内设人秘、综
合、工交财贸、基建、农村经济科,共有干部职工11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计划管理体制 清末至民国时期, 境内国民经济发展处于无政府状态。通过土地
改革和查田定产,县及各级政府对境内的耕地面积、常年产量、人口分布和耕畜、农
具状况进行调查统计,为制订经济计划提供了基础资料。自1953年执行全国国民经济
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起,特别是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和部分工业品计划供应后,
国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政策,强调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县人民政府按中央、省、专
署的计划要求,每年下达粮、棉、油的生产、征购、分配计划指标和工业品分配计划,
由各区(乡)控制执行。征购任务是指令性的,除因灾减免的部分外必须完成,工业品
的分配计划不能超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这种计划进一
步加强,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对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
商业、财政、金融等行业均按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层层分解到区(乡、公社)、厂
矿、企业单位。这种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而且控制得越来越
死,虽然对避免国民经济的无政府状态,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促
进国家经济建设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它使生产队、企业等基层单位和劳动者没有自
主权,压抑了生产队、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1980年起,在贯彻
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过程中,境内相应地进行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特别是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境内在"计划经济为主,
市场调节为辅"和"大的方面管住管好, 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原则指导下,缩小指令
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下放生产、建设、财政、物资等
计划管理权限,由实物形态管理为主转向以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由行政
手段管理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管理及二者相结合的手段管理,逐步加强计划综合平衡
和经济信息预测。在管理指标上,农业生产采取提出和下达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
产量和收购量的办法,工业生产采取定基础、定平均增长率加新上项目的方法,固定
资产投资由侧重于基本建设转向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并重,并加强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管理。1987年,境内初步形成以指导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
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较为完整的计划管理体制。
计划编制与执行 建国后, 境内的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
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在保证国家、省、
地下达的计划的前提下,编制并执行自己的长、中、短期计划。50年代,境内的国民
经济计划体系不够完善,除五年计划较为全面外,年度计划主要规定生产指标。1956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发布后,中共莱芜县委即制订《莱芜县农业发展十
二年规划》。此后,在左倾错误影响下,编制计划的随意性较大,有些计划无指导意
义可言。 1958年6月,中共莱芜县委在《一九五八至一九六七年农业经济建设十四项
规划》中提出"提前九年完成[全国] 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的]十年的粮食指标,
五年超过二倍,十年超过五倍; 二年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五年完成工业化"的"大跃
进"奋斗目标, 促使浮夸风进一步泛滥,导致国民经济发展比例失去平衡。经过60年
代初的调整,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才趋于正常。"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左倾错误又影响
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有些计划的执行结果与计划指标相差很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随着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发扬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执
行,境内的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日趋符合实际,计划体系日趋完善,经济计划逐步扩大
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个领域,社会发展计划被提到重要位置,编制计划坚持
量力而行、留有余地原则,速度、比例、效益统一原则和综合平衡原则,注意广泛听
取各方面意见,使其真正成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安排经济活动的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有长期计划,如10年、12年、20年发展规划等; 中
期计划,主要是五年计划; 短期计划,主要是年度计划,部分年份编制过半年和季度
计划。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相联系,县(市)人民政府历来以五年计
划作为计划体系的主体部分,因此,各个五年计划的制订体系比较完善,编制比较慎
重,指导作用比较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中、短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结果均交县(市)各届人
民代表大会的各次会议审议,由全县(市)人民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