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主义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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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完成后,在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
中共莱芜县委、莱芜县人民政府即动员境内全党全民投入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
改造,至1956年基本完成。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土地改革完成后, 广大农民迸发出极大的生产积极性,农业
生产得到较快发展,但是,贫富两级分化也随之出现,一方面原有基础较好、生产资
料较充裕、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户经济状况迅速上升,有的购买土地,有的高利放债、
出租土地、兼营工商业从中剥削; 另一方面新获得土地而其他生产资料较少的贫农下
中农则出卖土地,高利借债,甚至出卖劳动力。1954年,中共莱芜县委组织干部对四
区的封邱、 义和、嘶河和五区的牛泉、蒜园乡进行农村阶级变化典型调查。5个乡均
于1950年或1951年结束土地改革, 有29个行政村、3397户、15321人、27363.68亩耕
地, 已建立起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1处、入社农户533户,互助组
243个、组员1581户。土改结束后,购买土地的共103户,购买土地173.79亩,其中中
农85户、购买土地148.02亩,贫农18户、购买土地25.77亩;出卖土地的89户,卖出土
地145.72亩,其中中农48户、卖出土地86.64亩,贫农39户、卖出土地50.28亩,其他
2户、卖出土地8.8亩;放粮、放债的41户,放出粮食9334.5公斤,其中富农1户、放
粮544.5公斤,中农40户、放粮8790公斤;出租土地的21户,出租土地89.41亩,其中
中农15户、 出租土地69.64亩,贫农6户、出租土地19.77亩,其出租方式有定租制,
有比例分红制; 雇长工的25户、雇短工的103户、2484个工日;投资购买幼畜放给他人
喂养分红的仅牛泉、蒜园乡就有45户,分红办法是对半分成。农村阶级成分也在变化,
原有的1406户贫农中,上升为新中农的607户,下降为雇农的7户; 原有的1195户中农
中,上升为富裕中农的29户,下降为贫农的78户;原有7户雇农中,上升为贫农的4户,
未变的3户。
经过土地改革获得土地的农民,特别是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避
免重新高利借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而产生两极分化,为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
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迫切要求实现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1951年
冬季起,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等指示,中共莱芜县
委、莱芜县人民政府采取积极引导、稳步前进的方针,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原
则,引导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逐步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个改造经
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鉴于人民公社是在高
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社合一组织,故将其经济活动一并记述。
互助组。1938年,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后,为优待抗属和扶持贫困户,在抗日根
据地组织农民成立代耕队、帮工队等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生产组织,并逐步建立面向
广大农户的换工组。换工组多为临时性,只交换劳动力。1944年,峪门村共产党员王
法亭等10户农民办起全县第一处农业生产变工组,有耕地79亩、耕牛6头、手推车2辆、
水车1部及犁、 耙等农具,劳动力、生产资料统一使用,分别按照组员的劳动量、大
牲畜及主要农具的使用量进行核算,年终,投入低的农户找补给投入高的农户。1945
年,县民主政府领导全县掀起变工合作高潮。1949年建国前夕,全县有换工组681个、
组员4500人。195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发布后,境
内统一改称互助组, 全县发展到9446个、入组农民43115户,占总农户的35.5%。此
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兴起,互助组逐年减少。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4月,中共莱芜县委指导王方下村王登福等12户农
民办起全县第一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农民将
土地、 耕畜、大农具投入社内,集体劳动,参加分配。翌年,有3个村办起初级社,
此后逐步发展。1955年9月,中共莱芜县委对752处初级社进行调查,在收益分配上实
行按土地、 劳动力比例分配的占63%,多采取地四劳六、部分采取地三劳七和地六劳
四分成;实行地租制的占37%,地租额依土地质量确定。在耕畜使用上,作价归公的占
55.8%, 私有私养公用、由农业社付给报酬的占34.4%,私有公养公用、不给报酬或
给少量报酬的占9.8%。 在大中型农具使用上,或作价归公,或私有公用给以适当报
酬。各初级社均根据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等划分作业队或组,实行包工包产; 社员
按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效率等评工记分,麦、秋两季预分,年终结算余缺。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秋,中共莱芜县委以王方下初级社为基础,联合嘶
马河、南铺、北铺初级社转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
并将其经验总结推广到全县,促进高级社的发展,年底即达到54处。翌年达到446处,
入社农户108001户,占总农户的79%。1957年,全县达到655处,入社农户130041户,
占总农户的99.5%。 高级社实行土地、山岚、林场、水面归集体所有,耕畜、大中型
农具作价归集体,收益分配多数按人四劳六、少数按人三劳七比例分成。当年,中共
莱芜县委对640处高级社进行调查,经营管理实行包工包产的占86%,具体办法是将土
地划分等级、评定产量、制定劳动定额,由各生产队(组)承包,年终决算时超产奖励,
减产处罚。
人民公社。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958年8月
27日,中共莱芜县委提出《关于建立人民公社的初步意见》。9月,全县建起包括党、
政、 军、民,工、农、商、学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在内的政社合一组织 ——人民公社
24处, 入社农户133867户,占总农户的99.99%,被称为"公社化"。翌年调整合并为
15处, 辖930个大队、5502个生产队、入社农户134745户。1960年改划为13处。1964
年重划为15处。
公社化初期,土地、林木、农具、机械、牲畜等生产资料和高级社的公共积累一
律归公社所有,公社统一调配劳动力,统一进行经济核算,分配实行供给制和基本工
资加奖励制度,生产上多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同时,按照组织军事化、行动战
斗化、生活集体化要求,公社以下编为团、营、连、排、班军事建制,营、连、排兴
办公共食堂和集体福利设施。1959年,全县有公共食堂2440处 (其中常年的2189处、
农忙的951处) ,就餐者485437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0.26%;托儿所、敬老院、"共产
主义"小学等普遍建立起来。 这种所有制形式和管理方式,超越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
求,混淆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出现了
剥夺农民利益的问题,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再加上各行各业"大跃进"、
大炼钢铁、 浮夸风等失误及自然灾害侵袭等影响, 形成农村经济相当困难的局面。
1960年比1956年,全县农业劳动力减少1437%,耕地减少10.50%,耕畜减少5.87%,
生猪减少34.81%,粮食总产量下降21.84%,农业总产值下降14.17%,社员口粮减少75
公斤。
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和《关于农村人民
公社当前政策问. 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中共莱芜县委和莱芜县人民委员会
领导农村干部群众对上述问题进行整顿。特别是1962年中共中央发布《农村人民公社
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后,境内逐步实施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
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管理方式,全县13处公社、79个管理区、
938个生产大队、 5502个生产队,除24个"筒子大队"仍实行统一核算外,其它均以生
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管理多实行"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
和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简称"四小"作业)与总结评比方法,
收益分配多实行"人六劳四加照顾"办法,生产队的生产权、分配权、所有权、使用权
得到统一,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农业总产值,1963年
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1965年比1957年增长30.04%; 粮食总产量1965年比1957年增长
25.52%。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片面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经营管理经验,部分公社
和大队将生产队核算升级为大队核算,甚至取消社员自留地、饲料地,把正当的家庭
副业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1969年4月,全县有91个大队改为大队一级核算,97
个大队合并了生产队,54个大队收回自留地,96个大队收回饲料地。在经营管理上,
以农业学大寨运动为主线,推广大寨大队"政治挂帅、自报公议"的评分记工法。1971
年, 全县5244个生产队中, 实行大寨记工法的2884个, 实行出勤记时、死分死记的
1993个, 实行定额记工的仅有367个,形成生产上"大呼隆",分配上"大锅饭",严重
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莱
芜县委、莱芜县革命委员会在落实农村经济政策中,首先推行"两个基本" (社员基本
出勤日和基本投肥量) 制度, 恢复并健全定额管理和评分记工相结合的计酬方法。
1979年起,逐步推行联产计酬责任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调
动起来, 农业生产始由男女老少搞饭吃转变为向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面。1984年4月,
人民公社改称办事处(镇),嗣后,生产大队改称行政村,生产队改称村民小组。历时
27年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组织告终。
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初期,境内私营工商业迅速恢复发展。1953年,
全县有私营手工业9678家、商业2387家,多数是小本经营,对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
化生活需要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有的投机倒把、唯利是图、囤积居奇、偷税漏税,
阻碍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与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
精神, 1954年9月,中共莱芜县委、莱芜县人民政府,结合贯彻棉布凭票供应政策,
对168名私营棉布商进行改造。 在政策教育的基础上,首先按照各自占有土地、经济
收入、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类,其中一类富裕户79人、二类维持户82人、三类困难
户6人;然后按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安排,一类户转为农业生产,二类户采取批购经销
办法继续营业, 三类户按照原有经营额和品种继续营业。1955年2月,县财委成立私
商改造办公室,专门管理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泰安专区供销社在口镇供销社
推广试办合作饭店经验。此后,中共莱芜县委、莱芜县人委及主管部门反复宣传、全
面部署, 私营商业改造迅速形成高潮。翌年3月,基本完成对20个行业、2387名私营
商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纯商业人员1382人,直接过渡为供销社企业者350人、
改为经营合作商店者23人、转为代购代销员者865人、经销自营者144人; 饮食业人员
864人,改为供销社饭店职工者198人、经营合作饭店或饮食小组者29人、自营者70人、
为供销社饭店加工者567人;服务业人员141人,改为供销社照相馆职工者8人、经营合
作服务业者31人、自营者102人。
在对私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对私营手工业采用同样的政策、方法、步骤进行
改造。1955年底,县成立手工业联合社专门管理对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全县9678名个
体手工业者全部加入手工业合作工厂或合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