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女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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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均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工保护日
常工作; 根据女工身体条件分配工作,对井下作业、人工锻打、强烈震动和有害于妇
女生殖机能的繁重工作,以及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凡超过国家允许浓度的,禁止使
用女工; 女工"经期"禁止分配冷水作业和过重体力劳动,"经期"反映严重不能坚持工
作的,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怀孕期间不分配有碍健康和易引起小产、早产的推、
扛、抬、拽、扭、蹲、高空等作业,不能坚持原工作的,可调换工作或减少工作量,
严重不能坚持工作的, 经医生证明按病假处理。哺乳婴儿未满1周岁者,每班给两次
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在外,占用时间的工时定额扣除,工资照发。
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有未满9个月哺乳婴儿者加班加点或做夜班工作。不少企业、
事业单位办有托儿所、幼儿园,解除女工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