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死亡处理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旧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25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25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境内职工死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丧葬抚恤、救济和生活困难补助
费等。 因公死亡者,由企业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按死者生前供养
直系亲属人数按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本人工资25%—50%的抚恤费,直发到受供养者
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非因公死亡者,由企业发给本企业两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并
按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 一次发给死者本人生前工资6—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
属救济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发给相当企业平均工资的1/2或1/3
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因公死亡的,按本人标准工资发20个月;因病死
亡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发10个月。1978年,境内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240元报销丧
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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