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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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是国家或企业对女职工在怀孕或分娩时给予的物质帮助,包括产假工资、
生育补助费和医疗服务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
双生或难产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给假20—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
职工怀孕、生育及产后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由企业行政负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