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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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 境内绝大多数机关、 企事业单位,为给职工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减轻
家务劳动,设有宿舍、食堂、幼儿园、托儿所、浴室、理发室等。为丰富职工文化娱
乐活动,促进职工身体健康,不少单位还设有文化馆、图书阅览室、俱乐部、球场、
游泳池等。
个人福利 为满足职工的不同需要, 减轻职工的生活负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
工探亲、交通费补贴、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个人福利制度。
探亲制度。现行制度规定:连续工作满1年,同父母、配偶都不在一起,而又不能
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包括享受规定的假期、工资和路费)。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
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休假制度。1987年起,在党政群机关中实行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每年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10天, 满10年不满15年的15天,满15年不满20年的20天,
满20年及其以上的25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星期天),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
定的探亲假、产假等。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已享受
寒假或暑假待遇或已在其他单位享受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一
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每超过1天抵减1天休假期。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根据本
单位实际情况与可能,参照执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这种休假待遇。
交通费补贴。境内自1975年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5元。1985年,
离休干部实行乘车费包干制度, 县处级和享受县处级待遇者每人每月8元,地厅级和
享受地厅级待遇者每人每月15元,用车收费每公里0.1元,节约归己。
冬季宿舍取暖补贴。1955年,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相继执行。后经多次修改,
补贴地区、范围、标准逐步明确,每人年发金额:1959年起9.6元,1966年改为7.5元,
1978年改为12元。
生活困难补助。50年代初实行。1956年,全国总工会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中规定,职工在生活上确实发生困难,可以按规定得到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凡是收
入少,供养人口多,或者遇伤、病、亡及水、火灾等原因发生生活困难的职工,可以
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予以补助。
工会福利。各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交上级工会部门40%,基层留用60%,
主要用于会员活动、工会建设、行政、宣传和职工文化、体育、教育事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