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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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对职工超额劳动的一种奖励,是在标准工资以外支付的劳动报酬。境内厂
矿企业实行的多为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机关、事业单
位实行由行政经费节余开支的事业奖励工资。
1958年,工业生产全面"跃进",国家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交通、农业、林业、
水利、基建、邮电、地质、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科研宣传等企事业职工及人民
银行县以下机构的职工发放跃进奖金,其数额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
1959年,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人 (包括计件工
资) 的跃进奖金,按每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比分等,一等为50%、二等为45%、三等为
40%;其余按绝对数分等,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一等30元、二等25元、三等20元、
四等15元, 学徒工一等12元、二等10元、三等8元。县营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人
按月工资的百分比分等,一等45%、二等40%、三等35%;行政管理人员及非生产人员,
按绝对数分等,一等25元、二等20元、三等16元、四等12元。一直发到1960年。
1959年第二季度起,在工业、基建、交通运输企业工人中试行综合性奖励制度。
煤炭、机械、建筑、安装、冶金、交通、邮电、重化工的奖金标准,中央、省、市营
企业最高16元,最低5元;县营企业最高12元,最低4元。"轻工、纺织的奖金标准,中
央、省、市营企业最高15元,最低5元; 县营最高10元,最低3元。学徒工奖金标准,
中央、省、市营企业一般工种一等5元、二等3元,特殊工种一等9元、二等4元; 县营
企业一般工种一等4元、二等3元,特殊工种一等5元、二等4元。
1960年第一季度起,煤炭、机械、建筑、安装、冶金、交通、邮电、重化工及商
业、粮食企业和饮食服务业全面实行综合奖励制度。随后,供销、银行、文化系统所
属企业亦逐步实行。
1961年,工矿企业在实行综合奖励的同时,多数实行计时工资奖励(超产奖) 。7
月,全县16个工矿企业 (不含交通运输) 14个单位有职工8124人,其中实行综合奖的
2157人、 超产奖的5967人,奖金总额22695元,占标准工资的6.7%。11月,11处工矿
企业全部实行奖励, 其中超产奖4290人、 综合奖1849人,实发奖金占月标准工资的
6.4%, 县营4个合作工厂312人中有255人实行超产奖。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单位,
以产值为依据,发动群众制定和修正定额,实行"五定三包一奖",即定任务、定工具、
定原材料消耗、 定地点、定人员与领导,包任务、包出勤、包节约安全,超产奖励;
不能实行产量定额者实行工时定额。实行日评月奖,奖励中的平均主义大为减少,工
人收入有较大提高。县木工厂职工6月份平均工资39.30元,9月份增为51.80元。
为鼓励工人合理地节约使用国家资财,以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生产,1963
年,国营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企业试行节约奖励制度。奖金率根据所使用的原
料、材料、燃料等价格高低,消耗定额的难易程度等,在5—20%范围内确定。
1964年第一季度起,技工学校和研究、设计单位所属的实习(试验)、修理工厂和
市政清洁队、房屋修缮队等事业单位,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 奖励制度被视为"奖金挂帅"、"物质刺激"遭受破坏,"大锅
饭"弥漫各行各业。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种奖励制度逐步恢复。但有
些单位对执行国务院、省革委《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中片面强调增
加职工收入,以致滥发奖金,其名称除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生产(工作)奖、超计划利润
奖、物资节约奖和计件工资外,还有双过半奖、综合奖、质量奖、基本奖、全勤奖、
推销有问题商品奖等十几种。 不完全统计,15个单位自1978年7月~1979年6月,共发
奖金津贴(含部分实物折款)126448元,其中按规定的奖金津贴(含部分实物折款)4596
元,其余均是不按规定而巧立名目发的各种奖金津贴、实物折款。国务院三令五申,
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直到1985年才恢复正常。
1987年,全市职工共发放奖金1467.6万元,其中,超产奖24.6万元,考核综合奖
939.2万元, 质量奖25.6万元,年终奖14.9万元,节约奖325.3万元,劳动竞赛奖6万
元,事业奖励工资113.9万元,其他1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