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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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
俸银制。清末沿历代旧制,实行俸银制。全年俸银,知县40两左右,吏员30两左
右,下层杂役人员10两左右,皂隶、马夫等5两左右。
薪金制。民国时期,实行货币薪金制。境内按三等县标准执行,全年薪金额,县
长360—320元,科、局长160—110元,科员、办事员100—80元,勤杂人员50元左右。
供给制。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均实行供
给制。地方供给制标准大体是:每人每年发单衣1身、布鞋5双,两年发棉衣1身,每人
每天供给粮1.25公斤(主要是粗粮) ,食油、食盐各9克及少量蔬菜;每月发津贴费4分
(北海币),直到1950年。
工资分制。 1951年12月1日起,按照《山东省统一工资计算办法》,实行工资分
制, 国家工作人员按所得工资分领取实物。1952年7月,按照政务院规定,在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中,按19个等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有固定工资分(表10—27)。每一工资
分所含实物的种类与数量是:粮食0.4公斤、白布6.6厘米、植物油1.5克、食盐0.6克、
煤1公斤。
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5年7月,改为货币工资,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首先把职
工工作划分为若干类,工人的称为"工种",干部的称为"职务名称",然后根据各个工
种(职务)和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工作责任大小划分成若干等级,经过综合
平衡,将各种等级纳入统一的工资等级表。
1956年,国家全面进行工资改革,统一制定推行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
销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矿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物价不同,分为
十一类地区, 境内定为三类地区。1963年8月,城区、牛泉、高庄、颜庄公社改为四
类地区。1985年全市改为五类地区;1986年,改为六类地区。
八级工资制。1966年起,境内小型企业执行八级工资制。月工资标准是,一级工
31元,四级工50元; 八级工95.3元。1985年,调为一级工37元,四级工61元,八级工
111人。
计件工资制。以完成工作量按计件单价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一般实行超额累进
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额计件四种,均按劳动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
价文付工资; 还有按工作量包干计件支付工资,如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制,按营业额提
成或利润提成支付工资,如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
岗位工资制。部分企业实行一岗一薪制,按照各工作岗位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
重程度、责任大小等规定工资标准,工人在哪个岗位工作,就按哪个岗位的工资标准
领取工资。
结构工资制。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分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
津贴和奖励工资4个组成部分。 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计算,不分
职务,境内按六类地区定为每月40元。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
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工作年限逐年增加,每工作一年
每月发给5角。 工龄满40年以上者均按20元计算。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工作成绩显著的
人员,所需奖金从行政经费节支中开支。
工资改革与调整 1956年6月,按照国分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县内机关、
厂计企事业单位普遍进行工资改革。通过改革,煤矿、电力、纺织、邮电、粮食等行
业职工工资比1955年平均提高14%以上,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地方国营工业、基建、交
通运输, 全行业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 职工提高15.5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
10.12%,其他行业职工提高20%以上。3月,全县有职工4589人(平均4643人),工资总
额140901元, 每人平均30.3元。9月,全县有职工4799人 (平均4864人) ,工资总额
187435元,每人平均38.5元,比改革前增加8.2元。
1959年,为工业、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和商业、粮食、农业、水利等
非工业部门的工厂企业生产工人, 按照30%的比例升级;商业部门的工人、服务饮食
商店的附属工厂(即厂店不分的)的工人按5%升级;这些部门的管理人员、勤杂人员
和文教卫生、金融部门的职工按2%升级。
1961年,煤炭系统调整工资。全县煤炭系统共有职工3556人,其中,生产工人升
级的861人,月增资总额6526元;工区队基层干部升级的17人,月增资总额70元;工基
交工人升级的238人,月增资总额2028.8 元。
1963年, 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人和18级以下干部按40%升级;17—14级干部按
25%升级13—11级干部只做个别调整, 最高不超过5%;10级以上干部一律不升级。全
县共有2599人升级, 占8月末实有人数的41.9%, 其中调整低工资666人, 增资总额
11679元; 定级和套级的1041人,增资总额97657元;同时扩大奖励用款10389元,调
整地区类别用款1276元;全县共有4556人增加工资,占8月末实有人数的65.8%,共增
加121284元,人均每月5.32元);月标准工资额增长8.9%,月平均工资增长9.3% 。
1971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从7月份起,
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
似的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其中经群众讨论,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升两级。全县全民所
有制单位属于调级范围者3755人,其中调整者3664人、缓调者55人、不调者36人,增
资25052元。 调整工资人数中,调两级者409人、转正定级者456人、套级增加工资者
1130人。
1977年,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从10月份起,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
l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
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对1971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17级以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 控制在40%以
内调整工资。调资时优先考虑贡献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
技术人员;并对不属上述调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适当增加工资(升级职工级差大
于7元者按7元增资) 。全县调资者共8717人,月增资额43656.47元。全民所有制单位
固定职工10890人, 其中增资者6700人,月增资额33524.89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
职工4213人,其中增资者2017人,月增资额10131.58元。
1978年,为鼓励职工努力学习业务技术,搞好生产,搞好工作,从12月份起,为
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增加工资。11月底,
全县共有固定工15765人,其中调资者313人,月增资额1922元。
1979年,从11月份起,以10月底在职职工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
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按40%升级。全县二级以上职工共14299人,升级者6601人,其
中全民所有制单位5017人,占二级以上职工的46.53%; 集体单位1584人,占二级以上
职工的45.06%。
1982年,为国家机关、文教卫生单位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人员普遍升一
级工资。
1983年,实行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以及考核升级、
浮动升级办法。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从企业自
有奖金中拿出一部分, 为多数职工调整工资。 全市调资者共6899人, 月增资额
47530.69人。
1984年,为商业、供销、粮食等9个行业的3751名职工靠级,增资额6124.28元。
同时,为执行八级制(含七级制)工资标准的34个企业单位的6522名职工进行工资简化,
归并工资标准,月增资额44064.54元。
1985年,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工资改革,对全市79个企业全部进行工资套改、升
级。 全市固定工中,套级者12924人,月增资额55090元,人均4.3元,占标准工资的
6.3%;升级者10360人,月增资额102181元。改革后,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8.2元,
比改革前增加1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