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国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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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县署设县知事1人(后改称县长) 、管狱员1人、劝学员1人。1914年,
改设总务、财政、民政、司法科和劝学所、警察所等,均设科(所) 长1人、科(所)员
数人。 1914年增设农会,1915年增设商会,农、商会均设正副会长、文犊、庶务各1
人。
l94O年后,国民党县级政府实行新制。1942年,增设军事科、社会科、粮政科和
秘书室、合作指导室及会计室等。
县长 民国初年, 知县改称知事,多系清朝官吏留用,由山东省督军任免。1927
年改称县长,由山东省省长任免。1929年,山东省规定:"县长由民政厅提出,经省政
府议决任命"。1933年改定: "县长之任命分试署与实授,试署为一年,实授以三年为
一任。试署与实授均由省政府咨请内政部,内政部转咨铨叙呈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任
命"。后来,国民政府颁布《县长任命法》,规定: "年龄30岁以上、考试及格、曾任
荐任官一年以上者,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门学校研究法科、政
治、 经济、社会各学科的,有毕业证,并曾任委任官二年以上者"方可任之。1938年
起, 强调"犹重适应环境"而变通执行。1912~1948年,莱芜先后被委派32任知事、县
长。
秘书 辅佐县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县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官员。
簧狱员 1913年,废除典史,改设管狱员,实为佐官。1912~1935年,莱芜共有10
任。
科长、科员 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 "科长由县政府呈请民
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
附:伪职人员
1938年,伪县公暑基本沿用民国旧制,县设知事,下设秘书室、财政科、教育科、
建设科、警务局和承审处,均设科(局、处)长(主任)及办事员。伪职人员的管理基
本沿用民国文官官制。伪县知事为荐任制,由省长咨请内政部转呈伪中央政府任免,
秘书、所长、科长由县知事呈报省长或省有关部门委任,科员、办事员由县知事进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