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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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工 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流行的主要用工形式。 谋业者受雇于业主,任用期
限、工资待遇及工作职责等均由业主自行规定,入厂(店) -般不写合同。谋业者随时
可被解雇,职业无保障。建国初期,境内部分私营工商业者仍沿用。1953年后基本废
除。
固定工 建国以来至1984年境内使用的主要用工制度。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
从社会上招收劳动力进入企事业单位后,终身由国家包下来。1956年起,随着工商业
的发展, 固定工数量逐年增加,且一直占全部职工的90%以上。1957年,全县有固定
工6992人。 1984年达到54560人。1985年起,国家推行劳动合同制后,市内一般不再
招收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工 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广开门路,搞
活经济, 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必须逐步改革国营企业的经济体制
和劳动制度","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
员能进能出"。1983年6月,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山东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修
改稿) 》。1985年,境内新招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国务院在《国
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提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
性工人, 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可招5年以上长期工,也
可招5年以内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同时强调,企业招工时必须贯彻"先培训、后就业
的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张榜公布",劳动合同制工人
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享受同等物质和荣誉待遇。 境内招收劳动合同制工数量: 1985年
1365人,1986年5424人,1987年7604人。
亦工亦农合同工 1965年12月,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
制度的试行办法(修正草案)》,对用工地点在农村或必须从农村招用工人的,一律实
行亦工亦农轮换制,与生产队签订5—7年的用工合同,到期轮换回乡生产。1966年,
境内首先在县、社办煤矿招工中实行。招工条件是: 政治历史清楚,思想进步,身体
健康,本人自愿,不是家庭中唯一劳力,年龄在18-30岁(原有技术者不超过40岁) 的
男青年, 入矿后不转户口、粮食关系。随后,在部分轻工企业推行,全年共招收731
人。1975年9月,山东省劳动局对县办工业使用亦工亦农人员又制定三条原则:一是要
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动力,尽量从土地少、劳力多,收入低的社队中调用;
二是不转户、粮关系,保证社员身份不变,做工期间参加生产队分配,劳动报酬由用
工单位和出工大队结算;三是实行"队来队去",轮换期一般3-5年。此后,大批亦工亦
农人员涌进企业,同时各单位还增招来自农村的计划外临时工。1981年,全县有亦工
亦农合同工3512人。1982年起,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亦工亦农合同工逐年减少。
1985年,全县有455人。
临时工、 季节工 建国初期,各工矿企业就较普遍地使用临时工和季节工,但无
统一管理制度,使用比较混乱。1951年初,规定各单位雇用临时工人时,双方须协商
订立待遇、 职责、工时、解雇办法及因公伤亡待遇等契约,受雇期限不超过3个月,
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得改为正式工。 至1955年,全县平均每年招用临时工600人左右。
1956年,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凡生产需要又在国家批准的定员以内或劳动计
划指标以内的临时工,可直接转为正式工; 计划以外的必须编造计划,经主管部门批
准后,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方可招用。1957年,全县临时工下降到196人。
1958年,全民大炼钢铁中,各单位盲目增加人员,大量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全县
新招职工20445人,其中临时工131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临时工制度受到错误批
判。1971年4月,山东省劳动局规定,1970年9月底以前进厂,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
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全部转正;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临时工,只在县以上单位进行。同
年11月,各公社广播放大站和县医院分院集体人员中的临时工,也列入转正范围。全
年全县有1286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占临时工总数的85%。1972~1985年,全县(市)全
民所有制单位平均每年使用临时工678人。 1986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1638
人、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2967人;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1382人、
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临时工1Ol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