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人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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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县衙内设吏房, 由吏目1-2人协助知县管理官吏。 民国初年沿用清制。
1914年后,由民政科兼管。1932年,中共莱芜县委成立后,设组织委员。1939年设立
组织部;同年8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与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人事。
1978年,县委组织部设老干部组。1980年11月,改称老干部管理局,列县政府序
列。1984年4月,改称老干部局,列市委序列,内设秘书、安置科,辖干休所2处、老
干部活动中心1处。
建国后,民政科设人事股。1953年2月,县政府设立人事科。1962年改称人事局。
1965年6月,改称人事监察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事监察局瘫痪。1971年3月,
人事工作归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管理。 1972年9月,归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政工办公室
管理。1975年12月,恢复人事局。1987年,内设秘书、干部、工资福利、奖惩、考评、
编制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和人才交流中心,有干部职工17人,其中局长1人、
副局长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