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劳动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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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民国时期由县劝业所管理,后改为县实业局兼管。建国后,由县政府
民政科管理。1956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设立劳动科,专管劳动就业。1961年7月撤销,
业务并于计划委员会,旋成立劳动力办公室。1962年,县委成立下乡回乡人员安置委
员会, 下设办公室。1967年4月,归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管理。1970年10
月,县革委会成立劳动局。1979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1981年12月,撤销"下乡"办
公室,将劳动服务公司划归劳动局领导。1987年,市劳动局设秘书、调配工资、劳动
保护、 锅炉监察科, 辖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均为二级局级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技工学校。共有干部职工53人,其中局
长、调研员各1人、副局长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