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义务兵和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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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境内首批征集1956年度义务
兵。此后,每个年度的义务兵征集均在上年冬季进行。在县(市)委领导下,宣传、公
安、卫生、粮食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征兵临时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协助人民武装部
(兵役局)做好征集工作。征兵名额下达后,适龄青年争相报名应征,按征一报二或三
的比例,经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后,选优录征。1978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由部队根据需要从本部队服现役期满的义务
兵中挑选转成,预备役每年由县人民武装部登记,一是春季协同民政局在办理本年度
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同时进行登记,分为普通兵、技术兵两种,28岁以下为一类预备
役,28-35岁为二类预备役,其中,技术兵分为300个专业号码填写预备役登记表和卡
片; 二是冬季民兵整组时,按照民兵组织序列分为一类、二类预备役统计入册。1984
年5月, 按照国家修订的兵役制度,境内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
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办法;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由部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