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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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子年满20岁、女子年满18岁,非三代内血缘
近亲、无麻风病、无医生认为不能结婚的病症,方允许结婚,男女双方亲自带户口、
年龄证明,到基层区(公社)政府进行登记,经区(公社)文书审查符合婚姻法,始发给
结婚证书。进入70年代后,除个别地方短时间因控制人口需要,提倡婚龄高于法定婚
龄外,仍按男子20岁、女子18岁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
议根据我国新形势的需要修改婚姻法,定为男子年满22岁,女子年满20岁,方准予登
记结婚。1985年12月,结婚登记改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并配有专职婚姻登记
员。登记时间由各乡镇自行规定,一般规定每月的某几天为登记时间日。
离婚登记如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同居提出离婚者,经调解无效,到政
府有关部门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书。如只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须经人民法
院依法裁定,如可离婚,亦发给离婚证书。离婚后愿意复婚者,需到政府有关部门办
理复婚手续。
特殊婚姻登记现役军人婚姻、涉外婚姻、不同民族间的婚姻均为特殊婚姻。军人
结婚必须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证明,对方持户口所
在单位的同样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人员必须对证件严格审查,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
定》办理。涉外婚姻必须由县(市)民政局办理,程序与中国公民相同,只是外国人必
须持有所在政府出具的身份及有关婚事的证明。不同民族间的婚姻,除按民族政策给
予应得的照顾外,其他与同民族的公民同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