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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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男婚女嫁历来以封建礼教为基础,父母作主,无父母者由其近亲长辈代之。
亦有指腹为婚,买卖婚姻。清代末年,包办婚姻制度渐趋崩溃,当局规定一些提倡男
女平等的条律,如男15岁、女13岁以上方可结婚,有吸鸦片的可以离婚。1931年 (民
国20年) ,民法规定,婚姻由男女双方共诺为必要条件,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不受任
何人干涉,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婚后如一方有恶疾、残废、判刑、虐待对方、
重婚、外出不归、下落不明等,均可离婚。如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虽然如此,但有法不依,包办婚姻制度极盛行。1950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此后,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男女双方自由恋爱或经人
介绍,经过相互了解,两厢情愿后方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