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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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历来为社会所重视。 古有"老有所终,少有所长,鳏寡孤独废残者皆有
所养"遗训。 明代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税"。民国初年,莱
芜办有互济会以及各种形式的义仓。1923年,莱芜红田字会先后举办因利局、平崇局、
育德学校、宏慈医院、厚生工厂、施诊所等福利机构。此后,抗日民主政府由民政部
门负责社会福利工作。建国后,境内先后办起多处敬老院,村(队)有五保户,还有一
些其他社会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