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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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涝、风、雹、虫等灾害莱芜往往有之。1616年(明万历四十四年) 大早,饥
民逃往徐、淮者数万,人有食马粪者,甚至人自相食。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7月
大雨, 汶水涨溢,淹没200余村,民众溺死者甚多,雨后水灾严重,造成严重歉收,
官府虽有赈济,亦是杯水车薪。1943年,日军在县城及重要村镇安设据点,不时向四
乡"扫荡",百姓不得安生,加之连年大旱,粮食奇缺,凡能吃的树皮、草根儿被食尽,
牲畜、家禽也所剩无几。在未被日伪军占领的地区,人民政府干部与人民同甘共苦,
进行生产自救、互助互借,共渡灾荒。建国后,人民政府兴修水利,推广农药杀虫,
增设气象预报,增强防御能力,自然灾害形成的损失大为减少。每遇到灾害严重年份,
人民政府均发放粮款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