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灾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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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年,政府虽偶有赈济,但不能妥善安置。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
人民政府除对灾民救济之外,也做了一些接待安置工作。建国后,每遇自然灾害,政
府均成立有关机构,负责对灾民的收容、安置、遣返工作。
1957年夏, 济宁专区发生水灾,莱芜接收微山县灾民527户2412人,分别安置在
矿山、 汉南、仪封、港里、颜庄、圣井等区。1958年3月,莱芜县人民委员会组织灾
民返回原籍。
1959年8月,外地流入境内灾民500多人,大部分是江苏省、安徽省北部、济宁专
区南部几个县的灾民,莱芜县人民委员会采取集中力量,全面收容,一次遣送结束的
办法,对灾民进行收容遣送,10月底,遣送229人。
1961年11月,禹城县发生水灾,莱芜接收灾民1739户、4589人,分别安置在颜庄
公社269户784人、辛庄公社118户331人、常庄公社106户300人、苗山公社92户249人、
方下公社160户398人、茶业公社72户179人、口镇公社274户638人、大王庄公社143户
385人、矿山公社195户587人、牛泉公社256户585人、寨里公社54户153人。1962年春,
均返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