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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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兵多招募钱买。1933年(民国22年) 6月,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兵役
法》,实行征兵制,强行征集,士兵逃亡现象严重,病残退伍后无人安置。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时期,莱芜县民主政府对当地荣誉军人愿回家者和外籍愿到地方休养者进行
安置,其中有的安排参加工作。1951年下半年,莱芜县人民政府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
员会,并设立办公室,开始接收安置本籍复员军人。1954年12月起,实行义务兵制度,
随后每年都有退伍军人回原籍安置。1955年,莱芜县被评为全国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
复员、退伍军人工作先进单位,县政府派代表参加民政部召开的表彰会议并介绍经验。
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未接收安置。1979年起,对在对越自卫作战中立三等功
以上的农村籍义务兵进行妥善安置。 1983年,始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军地"两
用人才"均得到妥善安置。历年复员退伍军人,一部分安置在县(市)内外的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一部分安置在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