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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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补助优抚对象突然遭到某些困难,国家及时救济称为临时补助。建国前发放
过多次。 1953年,因自然灾害发放烈军属临时补助费854860元,解决6795户、26435
人的生活困难1发放疾病医疗补助费31149元,有1060名烈军居治病免费或半费。1954
年, 3次发放烈军属临时补助费40万元,有11235户、47763人得到补助。1954年下半
年,发放耕牛718头,驴、骡121头,猪、羊2822头,水车490部,双铧犁和步犁340部,
胶轮车526辆,玉米脱粒机、锄头、铁锨等生产工具6205件,帮助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历年都拨有专款,并认真发放。定期定量补助主要发放对
象是孤老烈士家属,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居抚养或有亲属而无力抚
养的烈后,病故失踪军人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
失踪军人的老人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军人。 1980年,扩大定期定量补助范围。
1983年,对复员、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复员军人提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农村60元,
城镇105元,城市150元,每年年底调整一次。1985年1月起改发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