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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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11月,土匪从县境东南来。颜庄区、铁车区联庄会会员追击土匪至规别山
等处,联庄会会员阵亡13人。翌年正月,土匪分两股从西南方向进犯县境,联庄会会
员与土匪战于银山前, 联庄会会员阵亡18人。以上阵亡会员每人恤洋200元,受伤会
员每人恤洋10元不等,主要为医药费。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对烈士家
属采取按季节抚恤的办法,对民兵因作战或掩护群众及后方机关团体负伤、因战残废
者,每年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对牺牲者发给公葬费和抚恤金。建国后,人民政府
对为革命牺牲、病故的军人、工作人员、参战民工都给予抚恤,抚恤标准一般是发给
中等棺木费、白布数尺、抚恤粮50余公斤至250公斤或300公斤,遗属均享受抚恤金,
数量不等。对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革命人员,评定残废等级,给予终身抚恤。残废
抚恤标准以粮食计算。1953年后,改为以货币计算。从1965年起,对三等以上残废军
人,由原来的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1949年建国初,县内有革命残废人员1798
名,其中特等9名、一等33名、二等830名、三等565名。1950年,县成立评残委员会,
根据评残条例,对全县残废人员分三批集中在口镇统一进行政审、体检、评残、发证。
通过评定,应享受抚恤的残废人员1599名,其中特等2名、一等14名、二等甲级104名、
二等乙级269名,三等甲级699名、三等乙级511名,撤销残废等级的199名。1981年,
进行收旧证换新证工作。 1985年,对家居农村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38户、121人,
家属子女的户口全部由农村转入城镇,其子女的招工就业问题得到解决。1987年,全
市有享受国家抚恤的革命残废人员190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