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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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伤残、退休兵丁及其家属均受到兵部优待,但无定制定量。民国时期,民
国政府对在战斗中负伤者及其家属实行优待并免费给予治疗,还为负伤致残不能从事
劳动者以及阵亡者的家属生活困难的介绍工作。 1941年2月,莱芜县民主政府在全县
实行普赈,优待抗属。以后,主要以发放优救粮的办法,对烈、军、荣属进行优待。
1943年4月,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在《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中规定,抗日军人
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未成年的弟或妹等直系亲属,居住地不论我区敌区,
均享受优待。享受优待的抗属,应尽量保障其物质上日常最低生活标准,尤其应注意
指导与扶助其职业生产,力求自给;抗属子弟入学一律免费;在公营事业、公用机关雇
用员工时应尽先雇用抗属; 抗属在公营事业或合作社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凭证享受九
五折价优待,并享受银行贷款优先权。1949年4月,中共莱芜县委发放优救粮709万公
斤,优待烈属559户、军属1789户、荣属55户。1949年6月,莱芜县政府遵照鲁中南行
政公署指示,为荣誉军人扣除免税点,因残废而影响生产者再减免五分地负担。
建国后,对城镇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主要由国家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对农
村优抚对象, 主要是依靠群众优待辅之以国家补助。1949~1955年,采取代耕土地方
式, 凡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18-55岁男性劳动力,均有代耕义务。每个整劳动力每
年负担6个劳动日,每头畜力负担3个劳动日,超出部分补助解决。1955年,全县应负
担代耕义务的整劳动力有68369人,负担代耕的畜力有10720头;优抚对象有18390户,
应享受代耕优待的有6542户,共有代耕土地42837亩,需代耕工日599718个(每亩以14
个工日计算) ,本年度全县共超出代耕工日88879个,山东省民政厅拨给代耕补助款8
万元。1956年,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优待形式改为优待即劳动日。1957年,山
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试行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规定必须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
能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每年春季各村(队)进行评定,优待数量分夏、
秋、 年终随群众预分和决分同时兑现。1964年,全县有优抚对象14333户,其中享受
优待的5787户,共优待劳动日79.21万个。1979年,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农村优待改为粮款定额办法。198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
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现役军人家属,无论家中是否缺乏劳动力,每户优待一个
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的1/2或2/3,孤老烈属略高一些。对其他优抚对象都按其家庭实
际情况评定优待,困难大者多优待,困难小者少优待,不困难者不优待。1984年,实
行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 平衡负担的办法,全市有优抚对象38174户,享受优待的
10244户,共优待2292736元。其中,烈属1558户,户均优待290元,比上年增加30元;
军属5930户,户均优待940元,比上年增加30元; 残废军人1073人,优待177045元;复
员军人1594人,优待227944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89人,优待12727元。1985年7月,
中共莱芜市委、 莱芜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党政机关对430户赴云南边防参战军人家属
进行走访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91户解决口粮3900公斤,为13户解决宅基
地,支援建房檩条64根、瓦8500片,发救济款38000元;入冬后,每户供应计划煤1吨,
对其中7名烈士家属免费供应, 并由燃料公司负责送煤到户。1986年春节期间,走访
参战军属429户,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计76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