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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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境内军户家属待遇没有定制。地方上的优抚主要是立碑建祠、抚慰
本籍阵亡将士。《莱芜县志》记载,"对功德于民者,则祠而祖之礼也"。莱芜城内曾
建"勇士"碑祠。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先后颁布一些抚恤办法和有关规定。1938年,中
国共产党将优抚列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9年,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优待抗属委员
会,负责优抚工作。解放战争时期,主要以发放优救粮的办法对烈、军、荣属进行优
待,还对荣誉军人等扣除免税点,减免土地负担量。1950年1月4日,莱芜县人民政府
成立评残委员会为残废军人评定等级, 至2月10日结束,共评定1798人。尔后,县内
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人民政府及各级民政部门经常组织检查各项优抚政策执行情
况,组织各种慰间团体慰问烈军属,并召开座谈会、联欢会,赠送礼品,挂光荣牌,
贴对联。此外,还实行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办法,对优抚对象优待照顾。同时,还对
优抚对象实行了代耕土地、优待劳动日的办法。1979年以来,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经
济承包责任制,优待改为粮、款定额办法。1983年,采取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的方
式,使优抚对象勤劳致富。1984年,市政府出席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双拥"会议,中央
军委、国家民政部、总政治部授予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称号,并在中国军事博物馆展出
莱芜市扶优致富典型事例。直到1987年,市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各乡镇政府每年都
走访慰问烈军属及境内驻军,各机关团体、青年、民兵、学生在节日期间成立拥军优
属小组,开展对驻军及优抚对象做好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