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层政权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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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选举始于清末,县设议会、参事会,以下分区设会,推选产生县、区两级议
长、副议长、议员、董佐。县以下设保,直到村,推选产生保长等。1930年,成立莱
芜县议院,由议员推选产生院长、副院长及各部主任。同时,县亦有议会、参事会,
县以下仍分区设会,民选和推选相结合产生县、区两级议长、副议长、议员、乡董。
抗日战争爆发后, 莱芜内县级政权有民国县政府、民主县政府。1941~1945年,莱芜
(莱北)、莱东(博莱)、莱南(新甫)三县均设民主政府。这些县级政权均有相应的基层
组织。 莱芜县民主政府于1939年8月由各界代表民主选出,辖10个区,各区均设区公
所,配正、副区长以及行政、民政、经济建设、巡视、粮秣助理及教联会。区以下设
有乡公所,配有正、副乡长和巡视员。村设有村公所,配有正、副村长,再以下为闾
邻。1945年,全县划为13个区,区设正副区长、民政、财粮、文教、建设助理员以及
公安员、武装部长。区以下是乡(镇),配有正副乡(镇)长、文书、武装部长。乡(镇)
以下是村,村有村长、文书。以上各级各类政权及负责人的产生或民选或推选或任命,
有时亦兼而有之。1940年以后,逐步建立参议会,实行民生集中制,并成立各种民意
机关, 充实各级委员会, 民主精神不断发扬。1953年,国家颁布《选举法》,直到
1987年,各级政权均由普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