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救灾救济机构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旧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1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1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救灾机构 救灾机构多为临时性的, 主要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一般性的自
然灾害,从乡、镇报到民政局后,再由民政局向直属上级单位和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
研究成立临时救灾机构。季节性抗灾机构年年成立,由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从县(市)到乡镇(区、公社)以至村庄(大队)逐级成立相应机构,季节一过,机构遂解
散。
    救济机构 1940年, 莱芜县民主政府及所居区、乡、镇均成立赈济委员会。1943
年,县成立难民招待所,隶属于鲁中区民政部门及县民政部门。这些都是临时性机构,
经常性负责救济工作的是民政部门。建国后,救济工作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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