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救灾救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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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机构 救灾机构多为临时性的, 主要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一般性的自
然灾害,从乡、镇报到民政局后,再由民政局向直属上级单位和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报,
研究成立临时救灾机构。季节性抗灾机构年年成立,由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从县(市)到乡镇(区、公社)以至村庄(大队)逐级成立相应机构,季节一过,机构遂解
散。
救济机构 1940年, 莱芜县民主政府及所居区、乡、镇均成立赈济委员会。1943
年,县成立难民招待所,隶属于鲁中区民政部门及县民政部门。这些都是临时性机构,
经常性负责救济工作的是民政部门。建国后,救济工作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