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信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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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县公署有人从事信访工作,但未设专门机构。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
间,各级各类政府亦有人从事1这类工作,但仍未设置专门机构。人民政府主要是由各
级负责人配合民政、司法部门处理各类信访、上访案件。1952年,中共莱芜县委成立
临时检查组,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案件,并分赴重点区乡处理专案事件。1966年,县委、
县人委办公室配有专人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案件。 1966年下半年,县委、县人委成立3
人组成的信访接待站负责各地和境内"红卫兵"的接待。1969年12月底,莱芜县革命委
员会成立信访组。1979年5月改称信访科,隶居于县委、县革委办公室。1986年2月20
日, 改称市信访办公室, 隶属于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各乡镇配备专职信访员
(1986年改称信访助理员)中共莱芜市纪委,市民政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均设有
信访科,负责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