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人民政府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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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8月, 县民主政府设立民政科和优待抗属委员会,民政科兼理人事和民事
司法,各区设民政助理员。县长如因故不能理事,可由民政科长代行县长职责。1941
年, 三县分治后均设有民政科,配备科长或副科长1人、科员1至2人。1945年10月,
恢复莱芜县原建制,县设民政科,配科长1人、科员3人,区有民政助理员。民政工作
的主要职责是: 拥军优属、复员安置、人事劳动等。1949年10月,莱芜县政府设民政
科。1958年改称民政局。1967年,莱芜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内务组分管民政事
务。1970年,恢复民政局。1987年,民政局内设人秘、优抚、民政、社会、老干部科
和安置办公室、政权办公室,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优抚、救济、救灾、社会福利、
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移风易俗、复员安置、军供、政权建设、民事调解等。各乡镇
均配有民政助理员,负责民政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