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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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民政工作历史悠久,先有专门官吏,后有专门管理机构。随着历史的发展,
民政工作的职责范围也日渐扩大。清代,县设户房,掌管钱粮、灾情、民政等事务。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存在民国县政府、县抗日民主政府,二政府均设有民政科 (亦称
一科) ,管理地方行政经费、行政区划、官吏考核任免、选举、征兵、赈灾、慈善事
业等。县以下由区民政助理员和乡、镇、村长负责民政事务工作。建国后,民政工作
更成为政府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管理选举、行政区划、地政、户政、
国籍、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优抚、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