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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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开始,辩护业务由县人民法院承担,工作人员称辩护人。1957年辩护制度
中止。1980年10月,司法局设法律顾问处,配备两名工作人员承担律师业务。主要职
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开展刑事辩护、法律
顾问、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民事代理业务。1987年有律师8人,其他工作人员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