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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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3月, 按照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全县各级均
成立调解委员会,县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法院。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基层调
解委员会设在大队。1973年,各公社成立调解领导小组,各管理区建立调解网。1980
年起,公社(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均设调解委员会,公社(乡镇)还设法律服务站。1987
年,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1072个4292人,法律服务站28个56人。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数
量,1981年5446件,1983年4120件,1985年7400件,1987年79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