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经济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c&A=1&rec=147&run=13

1981年,县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受理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和经济损害赔
偿纠纷案件,依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经济法律、政策规定,实
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成立的,写成调解书,
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
协议的,开庭审理判决,判决书由合议庭成员或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法院印章;
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执行。1981、1982两
年,共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8件,总诉讼标的额7.59万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
展和。 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类经济案件增多,1983-1987年,
共审理2777件,诉讼标的总额276.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