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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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审判庭,管理境内第一审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
施后,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婚姻法》,废除封建买卖婚姻,维护男女平等,
提倡婚姻自主,当年审理离婚案件894件。至1953年,共审理离婚案件2241件。期间,
增 设寨里、口镇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增加到7人。1953年下半年,增设"普选"人民法
庭4处, 专门审理选民案件,从法律上保证普选工作的顺利完成。1955年始,实行陪
审、 合议制度,一般案件由合议庭决定。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共产
风"影响下,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土地、山林、房屋等财产关系纠纷基本消灭,起诉
到法院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明显减少,至1960年3月,共处理民事案件567件,其中离
婚案件492件,其他案件75件。1962年,法庭增加到4处,审判人员增加到12人,民事
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的审判组审判,陪审、合议制
度被迫中止,民事审判活动处于极不正常状态,许多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1967-1972年,共处理民事案件399件,其中离婚案344件、其他
民事案件55件。 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审判人员增加到17人,民事审判恢复
正常。1978年起,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调解处
理大量的民事案件和纠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律调
解的民事关系日益增多, 债务、 赔偿等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1982年10月起,按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公开审判、回避、合议制度,执行"着重调
解"原则,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余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