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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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依据《大清律例》 ,刑事案件由知县审判。民国初期,沿用清末旧制。
1928年,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判,推事审理刑事案件,庭丁(法警)负责调查、传
讯,检验吏负责验伤、验尸,实行三级三审制,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后执行。
1933年,莱芜县地方法院撤销,复由县长审判。1937年,由司法处审判,除审理一般
的偷盗、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外,主要是镇压共产党人及其领导的革命活动。
1938年起, 仍由县长兼理。1939年8月莱芜县民主政府成立后,刑事审判由公安
局承担,主要惩处汉奸、反革命、土匪、恶霸,保卫抗战,保护人民群众利益。1945
年起,改由司法科承担,主要惩处土匪、恶霸、反革命分子,打击杀人、放火、偷盗
等犯罪活动,保卫抗战胜利果实及土地改革顺利进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局侦察、
逮捕、预审,司法科定罪、判刑;判处死刑的案件报鲁中行署批准。重刑案犯由司法
班看押劳动; 轻型案犯就地取保,交群众监督改造。1946—1949年,共审理119件,
其中, 反革命案38件、其他刑事案81件。1950年4月起,由刑事审判庭承担第一审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案件审判,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惩处的重点是反
革命、土匪、恶霸、特务分子和反动道会门头子。依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
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有
关法律规定, 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
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至1951年,共判处反革命、地主、恶霸分子304人,土匪、特务
分子46人,反动道会门头子79人。1955年起,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改为"肃反",又称
第二次"镇反", 审理案件开始实行陪审、合议制度。1950-195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
案件161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600件。1956年起,按照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
管"方针,判处死刑的案件较前7年下降。1959、1960两年,受"左"倾错误影响,造成
一些冤假错案。1962年进行复查纠正,并总结经验教训,使审结的案件基本上达到事
实清楚、 定性准确、判处得当、程序合法。1957-196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870
件, 其中反革命案件705件、一般刑事案件1165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审判组承担,公开审理、陪审、
合议制度被迫中止,出现一些冤假错案。1979年起,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冤假错
案全面复查纠正。1980年1月1日起,严格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回避、辩护、合议、
上诉等制度, 重大、 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审判走上正规。1983-
1987年,惩处的重点是杀人、强奸、抢劫、流氓、拐卖妇女、引诱密留强迫妇女卖淫
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9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