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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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初期,审判由县知事兼理,无专门机构。
1928年,国民党战地政务委员会委派县长成先杰成立莱芜县地方法院,由吴更始
任院长、成先杰任检察官,设录事2人、承法吏4人、庭丁(司法警察)4人、检验吏2人。
因莱芜系三等县,故于1933年撤销法院,仍由县长兼理刑、民诉讼。1937年,民国县
政府成立司法处,负责刑、民诉讼,日军侵犯莱芜后即撤销,仍由县长兼理刑、民诉
讼。 人民政府司法科1939年8月,莱芜县民主攻府成立后,司法业务由县公安局、民
政科兼理,公安局承办汉奸、反革命等案件,民政科承办民事案件,各区公所由公安
员办理刑事案件, 区长办理民事案件。翌年8月,县政府设立司法处,审理刑、民案
件。 1941年莱芜分为3县后,仍由公安局、民政科,区公所、公安员兼理司法业务。
1945年10月莱芜县恢复原建制后,县政府成立司法科,负责审理刑、民案件,下设司
法班、 看守所,负责逮捕看押犯人,管制犯人劳动。1948年3月,司法科有正、副科
长各1人、科员2人、文书1人、司法班战士10人。
人民法院1950年4月, 撤销司法科,成立莱芜县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刑事和民
事案件,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接待室和看守所; 有审讯员、录事
各2人,缮状员、统计员、执达员各1人。年内,看守所移交县公安局管理。1951年,
审讯员改称审理员, 全院有11人。1952年,"司法改造"中人员减少,仅有干警7人。
1954年,审理员改为审判员。1955年,莱芜县定为甲等县,干警增加到18人; 刑、民
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等制度。1959年5月11日,秘书彭乃恩(兼管打字、档
案、接待、法警等工作) 被选为先进代表,出席全国公检法先进工作者大会,受到刘
少奇、周恩来、邓小平、彭真、陈云、陈毅、谢觉哉等领导人接见。1963年,干警减
至14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受到冲击失去职能作用。1968年3月,并入公安机关
军管小组(详《公安》),同时撤销各法庭,刑、民案件公开审理、陪审、合议等制度
中止。 1973年5月,恢复莱芜县人民法院,有干警35人。1980年,刑事审判管辖第一
审普通案件,恢复公开审理、陪审、合议制度,实行回避制度。1981年,设立经济审
判庭,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3年,设立执行庭,管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决、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 全院干警增至83人。1984年9月,刑事审判庭分为刑事审判一
庭和刑事审判二庭, 增设政工、信访两科。1987年市人民法院共有干部警察129人,
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4人。
人民法庭1952年起,县人民法院即逐步设立人民法庭,管理各类民事案件和轻微
刑事案件。1987年共有16处。
寨里人民法庭。 1953年成立。1968年撤销。1973年5月恢复。管辖寨里、羊里、
杨庄、大王庄地区。1984年起管辖寨里地区。
口镇人民法庭。1953年成立。1955年撤销。1957年恢复,管辖口镇、上游、苗山、
茶业、 常庄地区。1968年撤销。1973年5月恢复,管辖口镇、上游、茶业地区。1984
年起,管辖口镇和茶业地区。1985年起,管辖口镇地区。
城子坡人民法庭。1961年成立,管辖山东省生产建设钢铁厂和颜庄地区。颜庄人
民法院成立后撤销。1975年复设,管辖莱芜钢铁总厂和城子坡地区。
颜庄人民法庭。 1961年成立,管辖颜庄、辛庄地区。1968年撤销。1973年5月恢
复。1985年起管辖颜庄地区。
苗山人民法庭。1973年成立,管辖苗山、常庄地区。城关、张家洼、方下、高庄、
牛泉人民法庭于1981年成立,羊里、上游、大王庄、杨庄人民法庭于1984年成立,辛
庄、茶业人民法庭于1985年成立,均以本地区为管辖范围。
此外,1951年成立"镇反"人民法庭; 1953年成立"三反"临时法庭和“普选"人民
法庭; 1954年成立巡回法庭,专管第十一、十二、十三等区的刑、民案件。上述法庭
均随"运动"或专业工作的结束而撤销。
附: 伪莱芜县公署承审处1939年初,伪莱芜县公署设承审处,管理司法业务,处
理刑、 民事诉讼,由承审员、科员、书记审理案件,下设看守所,有所长1人、看守
员3人。承审员、科员、书记、所长均由伪山东省司法部门委派,看守员在当地雇用。
1945年日军投降时,承审处随之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