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打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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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共莱芜县委建立专
门工作班子, 部署在全县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的斗争。1983年7月,县委成
立打击经济犯罪领导小组, 并在市纪委设立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1986年7月成立独
立工作机构,隶属市委政法委员会。
1982年起,打击的重点是走私贩运、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
等严重经济犯罪行为。1985年起,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重点打击贪污、
贿赂、偷税抗税、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历年立案和追缴赃款数量: 1982年115起、18.5万元,1983年23起、27万元,1984年
17起、15.1万元,1985年16起、10.5万元,1986年24起、8.5万元,1987年33起、
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