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七节林业检察 资料库:莱芜市情资料库 章节:莱芜市志(旧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14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c/section/1/article/14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按照国家《森林法》 规定,1981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林业检察科,负责对国 营及集体林场实施监督, 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进行处理,并从林场任命8名兼职林业 检察员,负责处理一般林木案件。当年受理林业案件16件,其中立案5件,逮捕6人。 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盗伐林木的犯 罪分子。1983年起,林业检察科经常深入林场、林区宣传国家有关林业政策、法规, 帮助林场建立联防组织,制定规章制度,整顿林区秩序,林木案件逐年减少。1985年 7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撤销林业检察科,其业务移交公安局。